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创新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
三、政策措施
(一)市场化人才评价政策。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携带重大科技成果来试验区转化,以及从事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有望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和团队,经所在市评审并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为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颁发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创新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
(二)人力资本作价入股政策。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可凭借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办企业。上述人力资本可协商作价,也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入股经企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作价协议。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13年12月31日前,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用于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
(四)财政扶持政策。省、市财政及试验区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由省财政资助50万元,入选省“百人计划”的人才由所在市财政给予相应资助。试验区企业通过中介公司引进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的,由所在市按照核定中介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创新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
(五)职称评定政策。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生产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职称、任职年限和论文数量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