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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2]194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部分岗位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苏高管人[2012]7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排障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排障员和养护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请你中心指导督促江苏东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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