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区域自主创新高地的意见
(菏政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菏泽加快科学发展的意见》(鲁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打造区域自主创新高地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科技投入机制
1.强化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2012年各级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占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并按年增幅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比例增加。今后三年内,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市级财政不少于1亿元,各县区财政不少于3000万元,重点支持促进“五大基地一大产业”发展的前沿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转化。2016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达到55%。
2.发挥企业投入的主体作用。加强对企业研发经费提取使用,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其它工业企业达到1%以上,确保全市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每年增长0.3个百分点以上。
3.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投向高新技术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进入金融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引导企业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所等场外市场进行场外交易,符合条件的大力推动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银企对接活动。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设立科技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到2016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要达到1.8%。
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4.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菏泽开发区建设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的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县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市级验收后,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0万元后补助经费。
5.加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山东省鲁南药物研究院、天津大学菏泽化工研究院、科研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等行业平台建设。
6.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进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研发和创业基地。重点支持企业建设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煤化工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