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其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以努力保障退休人员能够分享到发展成果、与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为总原则。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区别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或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等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