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于每年12月底前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也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核定下达。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类型确定不同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分别按《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菏政办发〔2009〕6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与实施意见的通知》(菏人社发〔2010〕130号)文件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标准是否统一设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及标准的设立,由单位自主确定。
(二)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搞活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单位资金来源和财政体制报工资支付机构发放。发放的数额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内。对未经批准超过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的单位,其超出数额应在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