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地方政府出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政策,单位按照政府有关搞活内部收入分配政策自行建立和发放的资金来源合法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根据当地各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本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以及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高于控制线的部门单位,要按一定比例缴纳调节基金。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及确定控制线,要充分考虑平衡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前后事业单位职工的总体工资收入情况,避免较大幅度地提高或下降,妥善处理化解各种矛盾。
各县区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线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