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菏泽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菏泽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菏泽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
--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行入轨、逐步完善的方法步骤,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确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登记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