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20日)。近期,市政府将召开动员会议,各县区要根据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3月21日-4月15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进行彻查。
1.对农药(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企业,集中检查生产、销售环节,重点检查生产原料、产品,是否有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兽药)的行为。对于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2.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要从农药(兽药)标签检查入手,净化农药(兽药)市场。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造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并对造假售假者建立“不良行为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严厉查处使用违禁高毒农药(兽药)的行为。对2011年在各项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发现违规用药的基地、企业、合作组织等,要一查到底。
4.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销售网点。要对全市农药(兽药)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凡未取得GSP合格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要清理出兽药市场。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工作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一查到底。
5.加大农药(兽药)和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在做好国家、省规定例行抽检的同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农药(兽药)质量抽检。对常用农药(兽药)品种,要进行重点抽检。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残留抽检。这次活动中,将进行两次抽检,抽检情况作为衡量本次活动的重要依据。
6.大力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努力推行物理和生物防治措施,扩大统防统治面积,特别在蔬菜主产区,要通过政策引导,下大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顿规范阶段(4月16日-5月5日)。对符合农药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要求整顿、规范经营行为。
1.严格执行农药经营备案和兽药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从事农药经营的,所经营的农药品种必须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县级具备条件的农药经营点要相对集中,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设立一个限用农药经营点,蔬菜瓜果重点产区不设立限用农药经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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