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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二)创新监管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议事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学习政策,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围绕辖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的案件,由政府牵头组织,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参与,携手执法、联合检查,搭建协作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定期开展拉网式检查或专项巡查,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粮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盐务等部门)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渠道,建立奖励制度,方便群众投诉,鼓励群众举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5.探索职能延伸模式。把监管职能向基层延伸,主动将工作重心、监管重心下移,加强与当地政府的配合,依托基层政府开展工作;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缓解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粮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盐务等部门)
  6.推行网格化监管。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思路,把所有监管对象按所在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格,格格相联成网,监管人员到格,领导成员到网,实现定岗、定责、定人、定事,确保岗位明确、责任明晰、任务具体、全程覆盖、无缝隙监管。加强考核考评,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城市管理、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粮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盐务等部门)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规范企业设立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核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生产经营范围和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粮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
  2.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处置等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销售退市等自律机制。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完善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洗刷消毒等制度。种植养殖单位,要加强投入品管理,落实投入品采购查验台帐、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种养殖日志或记录。(责任单位: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粮食、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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