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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政策和全市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建设现场会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建设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监管、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层组织为总抓手,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网络,创新监管机制,规范市场行为,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到2012年底,健全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组织,配齐专(兼)职监管人员,初步建立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查处及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高;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实现食品安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专业化、工作运转规范化、日常管理网络化、城乡监管一体化,食品安全检测手段科技化,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基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证持照率达到95%以上,食品监督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基层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构。
  1.完善县级监管机构。各县区政府配备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领导班子,落实好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用车,拨付运转经费。通过内部调剂、有关部门择优调入、公务员公开招考等方式,配齐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2.推进乡镇级监管机构建设。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管区书记、包村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乡镇、包片区责任人参与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设立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村级协管网络。各社区、行政村成立食品安全协管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组长,村干部、退休返村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为成员,配合县、乡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区域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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