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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合同发生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奖金、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具体标准确定为:基本工资1800元/月、岗位补贴200元/月、绩效津贴200元/月、奖励工资800元/月,伙食费7300元/年、养老保险4000元/年(按照市标准)、医疗保险2000元/年、工伤保险300元/年、住房公积金1500元/年、高危补贴2400元/年、被装费6800元/年、训练费15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各县区要将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统筹,拨付公安消防部门统一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要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待遇属财政补贴。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鉴证、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参考现役官兵标准落实专职消防员优抚政策,申请优抚经费,办理专职消防员优抚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等部门要在专职消防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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