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30天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经三个月试用期符合条件的正式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试用期满后与被录用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每年一签;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是否续签。
第四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职业津贴、岗位补贴、高危补助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水平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一般按高于本地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15-20%执行。
招收人员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在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五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
第十六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须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考核批准,适当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七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公安消防部门代为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考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