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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菏泽市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探索实现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一步强化全市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按企业化运作,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从事防火工作的分为监督、宣传、文秘、档案管理等岗位;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分为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分为维修、炊事、卫生等岗位。
  第五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招收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征招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维修、驾驶、炊事岗位的专职消防员,招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专职消防员工作年限可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菏泽市招收专职消防员政治条件》和《菏泽市招收专职消防员体格条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职消防员从事防火工作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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