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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的通知


  8.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体系建设。建立一支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市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在区级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配置适当比例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积极探索在镇(街道)建立监管派出机构。

  9.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完善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规划期内,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科室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适当比例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添置急需的专业仪器,各镇(街道)逐步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能。将职业病防治宣传、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信息报告、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各区、各镇(街道)。

  10. 为了适应未来职业病防治形势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新建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办公用房。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应按照现代化职业病防治机构标准,建成一所集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疗养、教学及化学中毒应急救援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病防治机构。逐步扩展作为省外职业病患者旅游疗养的承接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好防治责任。

  2. 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 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 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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