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先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现代产业“500强”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林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对于涉及使用林地面积较大,按权限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加强沟通,争取早日获得审核。现代产业“500强”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与用地报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查,先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已受理林地使用初审证明,省林业主管部门在用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完成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用地报批材料。
六、简化现代农业项目用地手续。现代产业“500强”中的现代农业项目所涉及的生产设施、农田基础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涉及配套设施用地的管理按照《关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法规函〔2009〕1334号)执行。
七、支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属省政府审批用地的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在完善有关历史用地手续时,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和安排留用地的,且在用地行为发生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并已按协议及当时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群众无异议的,可不再举行听证和安排留用地;凡在2008年3月1日(粤劳社发〔2007〕22号文印发)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并已按协议及当时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群众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批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出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承诺书,可不办理社保审核手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力争简化程序,尽快报批。同时,对2006年7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下发前已签订征地协议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符合当时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以上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连同报批材料一并上报。
八、实行选优项目的差别化供地政策。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属于省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各地要科学制订土地出让计划,合理设定产业类型、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具体用途等出让前置条件,依法依规公开出让土地,全力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并积极引导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落户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