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1〕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口市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或消极应诉等行为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其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包括:
(一)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
(六)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七)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