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财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应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