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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2.3 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插发或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偏僻区域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1 台风、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防汛部门根据台风预报情况和台风风险评估结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防风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渔船、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民政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政养护、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同时,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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