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全市较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寒冷、高温、冰雹、雷电、大雾等灾害,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组织应对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所引发的灾害,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船上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岸上安全地带、海上搜救等因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海洋和渔业局、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指挥机制,并根据灾害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陆地和海洋气象观测设施,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三防、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通信、电力监管、铁道、海洋渔业、民防、海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