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府〔2011〕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1年1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防风防洪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海口市抗旱预案》、《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寒冷、海上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海口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应急救援支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