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大力推广普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
当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多采用集中建设方式,即在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国内已有部分城市采取配建方式,即在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可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要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采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运作方式、政府集中建设或其它方式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提供模式。政府在办理新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可考虑要求开发商按比例从10%到20%不等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为了补偿或鼓励商品房开发商参与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政府可通过多种优惠政策进行奖励。比如,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配建项目的容积率(可考虑按照10%-15%的同比例提高),以提高开发商的积极性。
(四)整合资源调整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
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和2010年结转2011年实施在建数量,计算出2011-2015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为63316套,年均建设1.27万套。“十二五”期间,在整合现有保障性住房资源,实现政策、标准、管理以及腾退等相关并轨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优化保障性住房结构,推动租赁性保障性住房逐步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
1. 整合保障性住房产品实现内部可流动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及相关政策和产品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先后进入住房市场的。然而,这些保障政策规定和产品处于内部相互割裂的状态,互不隶属。比如租售安排上,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廉租房以租为主;在腾退方式上,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后还可以售卖,这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对应保障对象相对于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收益大很多。
为此,要对现有保障房政策和产品进行整合,根据困难群体收入变化在不同保障产品之间实现对接和流动,打破现行住房保障体系内部割裂的状态,实现政策并轨,建立高度统一、有弹性、可转化的保障房产品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策并轨,确定统一的保障条件和待遇标准;第二,标准并轨,按照收入条件、住房条件以及净资产价值等确定统一的保障标准,经济条件相同,享受的保障待遇相同,确保横向公平;第三,管理并轨,改变保障性住房分块管理的格局,将所有保障性住房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第四,腾退并轨。改变腾退规则和执行不统一的格局,实现所有保障性住房腾退规则的统一,确保政府、投资者和住户享受公平的腾退待遇。
2. 租售并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内资金良性循环
保障性住房包括出租类和出售类两种类型,租与售都不能成为住房保障产品的唯一形式。对于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而言,租可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保障房存量,售可以通过出让产权快速回笼资金;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产权要求,经济困难时,主要以租房为主,当经济条件改善时,也会考虑到购买住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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