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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2.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通知书(略)

  3.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免收费用审核表(略)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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