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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邮寄资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凡在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由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实施收费。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公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价格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于各种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有收费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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