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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信息收费标准,应举行多方听证会后最终确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一)检索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本行政机关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通过复印、光盘等介质提供答复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复印)费。

  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邮寄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采取邮政手段传递答复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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