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
公务员法》、《监察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
《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