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2.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和涉及的内容。
3.对依申请公开件的办理情况。包括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正在办理延后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同时,对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进行分析。
4.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上年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相关费用减免数额、上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情况。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件数,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件数。
2.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包括法院判决维持件数、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件数、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件数、判决变更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法院判决维持的以外)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公民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