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5个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11〕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5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总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和汇总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