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建标准
凡符合条件的市场均可申报“洛阳市文明诚信市场”,具体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附后。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协调和指导,推动全市文明诚信市场活动的开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市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评审确认;各县(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成立“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市级文明诚信市场”推荐工作。各级“文明诚信市场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推荐、评审的具体工作。
六、推荐程序和表彰
“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具备条件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都有资格被推荐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不设指标限制。“洛阳市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评选出“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先进单位”。
(一)推荐的程序。参与申报“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每年3月1日前,向县(市)、区“文明诚信市场申报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文明诚信市场申报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的市场进行初审,查验日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并实地检查,对符合文明诚信市场标准的市场,向市“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复审(确认),复审达到标准要求的,作为候选“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并报告该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创建的经验做法。
(二)命名表彰。对各地推荐的“市级文明诚信市场” 和开展创建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工商局、文明办,经“市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确定后,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进行表彰,并分别授予“创建文明诚信市场先进单位”和“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市工商局负责择优将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市级文明诚信市场”推荐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参评“省级文明诚信市场”和“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进一步巩固开展创建活动的成果。
七、动态管理
“文明诚信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命名表彰之后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经文明诚信市场评审(推荐)委员会审核,取消“文明诚信市场”称号。
1、市场开办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
2、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3、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有关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提请“省文明诚信市场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荣誉称号的;
5、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