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薪级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内部退养费的基数;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内部退养费。内部退养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退休费时,其工龄计算到2011年6月。
内部退养人员退养费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充实基层。经认定为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后的富余人员(含竞岗落选人员),分流安置到社属企业或基层社就业。
(三)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分流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解除劳动关系。对纳入分流安置范围,不服从分流安置的人员,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保拖欠和经费核拨问题
(一)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拖欠社保缴费问题,属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县政府负责解决,属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二)各市县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经费以市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人员身份及工资的时间为基准,并据此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核定在编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市县落实定性定编相关政策,做到严谨、周密、细致,不留隐患。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市县供销合作社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八、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