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分别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监管部门、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六条 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各级相关部门,对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予以办理抵(质)押等各类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与日常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金融办的审批文件,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退出、年审等各项工作,并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抽逃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行为,一旦发现线索及时立案侦查,对确有非法集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