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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使其在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实行计划管理。各盟市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需求情况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布局,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要按照“总量控制、科学布局、县域优先”的原则进行统筹,提出各盟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发展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在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责任并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方可上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划。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 主发起人是当地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骨干企业。
  (三)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 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九条 旗县(市、区)的监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其内容真实并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后,上报至旗县(市、区)所在盟市的金融办。盟市金融办对旗县(市、区)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审,全面核实,确认无误后,上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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