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处理及收集系统设施的建设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三) 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培育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鼓励企业参与废品回收,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城镇垃圾处理及转运设施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改扩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四) 健全收费制度。已建设或在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收费政策和价格改革工作,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或与其它非建设行业收费捆绑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并确保专款全额用于规定事项。
(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设施运行考评,指导建立餐厨垃圾登记排放制度,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编制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制定和执行综合性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审批、核准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地制定收费标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牵头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做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审批工作,保障建设用地供应;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制订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实施方案;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自治区监察厅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效能督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广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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