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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45号 2012年4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 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垃圾清运机械化率达到100%,垃圾密封化运输率达到90%。大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比例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设区城市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城市达到95%以上,中小城市达到90%,旗县所在地镇达到85%。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0%。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努力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目标。
  (二) 到2015年,将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赤峰市初步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将鄂尔多斯市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包头市达到40%,鄂尔多斯市达到30%,并选择建制镇和重点镇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盟市、旗县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同时制定存量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环卫专项规划。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 各地区要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各地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环卫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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