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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培养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养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 落实人事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管理办法,由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受训学员,其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培养期间与培养基地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学员原工资待遇不变;学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养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公开招聘、定向培养的受训学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局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培养期间与培养基地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培养基地所在同级财政部门负担;培养学员的定级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及职称考试等工作由培养基地负责;培养期间学员的身份为住院医师,作为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年资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培养结束后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安排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培养合格的学员,其培养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社区或苏木乡镇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年限标准,可提前1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同时,加强服务效果考核,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
  (三) 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支持,将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加强管理。对学费、书本费和生活费予以适当补助,对本地区培养基地承担的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相关费用给予必要的支持。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养期间学员的学习、生活费用不足部分以及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集资金的全科医生培养经费保障机制。
  (四) 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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