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收费收入管理
严格全科医生服务收费标准。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以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建立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自治区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
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
科学开展全科医生绩效考核。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领导,把全科医生培养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有序有力推进,保证相关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对全科医生制度的了解。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培养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先行试点,积极探索,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使医疗卫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健康。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全科医生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全科医生培养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