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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 制度规范建设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统一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标准;制定医生多点执业和培养基地管理等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制定引导大中型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政策。健全培养基地对全科医生的管理制度,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管理要求,让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参保人员可在本旗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机构和医生。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保证服务质量。
  严格全科医生注册管理。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临床执业医师或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按需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通过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对到经济欠发达农村牧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政策,经过在国家认定的规范化培养基地2年培养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与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制定的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才流动机制,积极支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全科医生在旗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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