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44号 2012年4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加快培养适应我区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合格全科医生,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要求,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断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及社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工作。
坚持城乡并重、面向基层原则。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综合考虑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和培养规模。鼓励优先招收经济薄弱地区的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培养。
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原则。积极发挥蒙中医药作用,掌握和推广蒙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减轻新农合和医保费用的支出,减轻群众“看病贵”负担。
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原则。全科医生培养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试考核,切实增强全科医生的实践能力,保证全科医生的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