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设置规划》要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能超过《设置规划》规定的本地2012年规划定点数,其中省直管试点巩义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012年规划定点数,在郑州市规划定点数范围内,与郑州市协商确定,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确需超规划新建屠宰厂(场)的,必须报省商务厅、畜牧局、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3、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审核清理应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以及《设置规划》规定的“省辖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矿等,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等要求,并符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暂行)》(见附件2)的标准。
(三)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要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四)加强屠宰资格证牌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屠宰资格证牌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新的证牌的屠宰企业,要收回原证牌;对限期停业整改的屠宰企业不予换发证牌,已换发证牌的要收回证牌,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取消定点资格的屠宰企业,要依法及时收回原证牌。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屠宰资格证牌转让、出借、冒用、伪造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企业转让、出借、转租屠宰资格证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
为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审核清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成立市委常委、副市长薛云伟同志任组长,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主管局长参加的郑州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换证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商务局。按照国家要求,市商务局、畜牧局、环境保护局分别抽出2名(其他部门抽调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我市审核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审核清理工作落到实处。省直管试点巩义市的审核清理工作,由巩义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豫政办〔2011〕66号)精神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