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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 、区商务、工商、公安、税务局、二手车流通企业: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保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郑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二手车交易实行合同监督管理备案制度,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签订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联同《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一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留存备查,保存期为两年。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在本公司权属的车辆中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规范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和《河南省郑州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交易发票是二手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是办理转移登记的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对开具发票的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不得为报废车、走私车、盗抢车等开具发票。二手车交易要体现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对二手车交易发票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开具者,税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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