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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


  四、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除环保部直接审批、环保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明文规定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外的建设项目外,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州)环境保护局。市(州)环保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审批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五、省质监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由省质监局审批外,其他由省质监局实施的外资项目有关质监业务(企业代码)由市(州)质监局办理。

  六、省工商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委托各市(州)工商局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帮助各市(州)工商局创造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核准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省级机构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外,

  其他由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各市(州)工商局登记管理。禁止违规登记境外非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七、省外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对可授权支局办理的外汇业务,省外管局一律授权支局办理。省外管局及其下设区市中心支局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公开承诺办理各项业务。省外管局要加强对各区市中心支局的业务指导,帮助各区市中心支局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和服务水平。

  八、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同级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与同级外资项目审批机构建立联系机制,进一步简化用地预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省授权的外资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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