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省级职能部门配套下放或委托办理的主要外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级核准,同时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禁止拆分项目,禁止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当作允许类甚至鼓励类项目进行核准。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备案的核准文件进行审查,及时纠正核准中存在的错误和违规现象。
二、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将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鼓励类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审批及颁发批准证书权限,下放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审批及颁发批准证书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开发区。
各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开发区严格按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分级审批,同时抄报上级商务部门备案。禁止拆分项目,禁止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二高一资、房地产项目)当作允许类甚至鼓励类项目进行审批。上级商务部门应对备案的审批文件进行审查,及时纠正核准中存在的错误和违规现象。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下放范围、权限和要求
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设市(州)工信委核准。各级工信委要严格按照权限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核准的项目要同时抄报上级对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