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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

  (三)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按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会同行政监察部门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完成要求。对约谈后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办理事项具体,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精心组织,牵头制订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到人。部门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加大协调力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2012年2月底前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抓紧组建代办服务中心。由投资促进部门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代办服务中心组建工作,代办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工作职责、完成时限及工作标准,并将相关联系人员信息送同级代办服务中心留存。全省代办制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

  (三)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2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办法进行汇总,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上报,确保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快速、高效推进;要牵头制定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考核办法,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的主管单位、所在地政府等的考核和奖惩。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敷衍了事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省级职能部门配套下放或委托办理的主要外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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