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推进跨部门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由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市级和县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会议至少每周召开一次,省级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
(二)并联审批主要内容。凡授权或委托由市、县级办理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分别纳入市、县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范围;由省级办理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省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范围。对涉及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由省有关部门根据申报的审批事项,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办理。
(三)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对纳入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承诺时限办理,由代办服务中心对代理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及时协调处理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在办理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代办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代办服务中心要将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中由申报人留存的各种资料逐一核实整理交申报人。代办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后,因项目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由相关部门向申报人做好解释说明。
三、建立和完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完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市(州)和县(市、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建立和完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和督查,统筹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在引进、审批、建设、生产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原则上省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市级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县级每月至少召开四次。
(二)联席会议审议事项和议事规则。由各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调研发现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事先将会议拟研究和讨论事项书面告参加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由各有关部门事先进行研究准备。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要求指派相关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对无故缺席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予以通报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影响项目审批进展的,要报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