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办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业主与代办服务中心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由代办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受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明确一名以上专职人员,对属于该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由代办服务中心交该机构专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省、市(州)和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代办服务网络。
(五)主要办理流程。代办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要根据需要及时向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规划、外汇管理、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送相关申报材料。收到申报材料后,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或经补充后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要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代办服务中心。
项目建设完工后,除按规定需经专项验收的外,由项目业主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由代办服务中心分送国土资源、质监、规划、安全监管、人防、消防、气象、供水、供电等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和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综合验收。
(六)代办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和分工。
1.省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省级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为市(州)涉及省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提供协助;对各地代办服务中心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和指导、监督。
2.市(州)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本级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为各县(市、区)涉及本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提供协助;代办涉及省级审批的有关事项;对代办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对各县(市、区)代办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完成省代办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
3.县(市、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本级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代办涉及市级审批的有关事项;完成上级代办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
4.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区内行政部门审批项目的相关手续;代办本级及涉及省和市(州)级审批的有关事项;完成省代办服务中心交办的事项。对涉及由省以上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对口管理原则,由省有关部门明确专人和责任处室负责办理。
二、全面推行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