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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专项资金勘查治理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新机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抓紧出台《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和“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

  (二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科学研究。围绕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纳入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黄土地区和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黄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治理的技术方法研究。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勘查治理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覆盖全省地质灾害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灾害科技投入体系,在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省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和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一)加强地质类教育和人才培养。依托我省的大专院校,大力发展地质类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地质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招生比例,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治宣传

  (二十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和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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