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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十一)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实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在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推进煤矿、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防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加快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加强监督指导,推广先进典型,严格验收把关,确保各行业达标创建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标准化创建目标任务。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规定及职业病防治规划,严格落实职业卫生准入的规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准入条件审查,未通过职业卫生核准的按规定不准立项和验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审核备案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三)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制定并组织实施两年内摘掉煤矿事故全国“第一”帽子的方案。加快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必须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完成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认真组织开展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凡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必须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减少小煤矿数量,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四)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快制定并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划,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公路危险路段的专项整治,强化桥梁、隧道、码头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具备通行车船安全条件的道路和水域,要设置禁行警示标志。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交通运输企业严把运输工具安全技术关,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驾驶人资格准入,超长线客运车要严格按要求配备驾驶员,并建立长途客运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严防疲劳驾驶。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严格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完善值守制度,配足值守人员,及时处理监控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端和平台,要及时改造升级,实现联网联控;严把客运站、码头源头关,严禁带病车船和超员、超载车船出站离岸,加强危险物品进站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客运车船。加强路面巡查,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超限、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等行为。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发挥乡镇派出所和交通安全协管员作用,对摩托车、低速货车、农民自用船等实行登记造册管理,重点打击违法载人、非法营运、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强化校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安全监管,严格校车登记,严查校车超员违法行为,严格危险品运输企业和车辆资质许可,严厉打击利用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品行为和危险品运输车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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