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县乡两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等惩治措施。强化市级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继续实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诫勉谈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警示通报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在全省通报,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事故在全市(州)通报,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事故在全县通报。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反馈制度,对不落实、故意拖延落实或者未经批复机关同意擅自改变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省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加强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职工安全培训、班组安全建设、应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现场紧急撤人避险、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绩效工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等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必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