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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10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7〕184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二、第五条保留。
  此外,对文件的标题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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