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贵阳铁路公安部门(以下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签订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分别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
承包责任书每满2年签订一次。确需延长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 组建护路联防组织,配足护路人员。
护路人员应当从政治表现好, 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18岁至45岁公民或者退伍转业军人中选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地方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三)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四)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铁路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二)制止违反铁路车、站、场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制止围车叫卖或者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护路人员执勤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乡、镇,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村(居)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