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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牧)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村(居、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基本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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